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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/04/12
2016年幼儿园新政策
《条例(草案)》规定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镇住宅小区的,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的学前教育用途。城镇常住人口每六千至一万的区域,应设置一所规模为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;每个乡(镇)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中心幼儿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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